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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

时间:2022-06-17 11:13:23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概念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2、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

  1、编制负责机关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2、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2)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3)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5)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6)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8)重大工程;

  (9)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自然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五、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

  1、可以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1)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2)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3)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4)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2、调整矿产资源规划需提交的材料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1)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2)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3)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