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矿法课堂

探矿权知识问答之二(11-20)

时间:2022-06-17 11:13:23

  11、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对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12、什么是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是指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探矿权使用费(目前已调整为探矿权占用费),另一部分为探矿权价款(目前已调整为探矿权出让收益)。

  13、什么是探矿权使用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14、什么是探矿权价款?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15、什么是探矿权出让收益?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16、勘查投入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的规定,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项目的费用。核算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形测绘;

  (二)地质测量;

  (三)遥感;

  (四)物化探;

  (五)钻探;

  (六)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

  (七)岩矿测试;

  (八)其他地质工作;

  (九)工地建筑;

  (十)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17、什么是最低勘查投入?

  最低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照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是按照勘查年度计算,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18、探矿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19、探矿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0、什么是探矿权年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已于2015年9月29日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规定“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201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后,国家通过矿业权人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