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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时间:2022-06-17 11:19:00

  我国现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由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2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陆续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法律

  1.《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是专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是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基础。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3.其他法律

  除了《矿产资源法》这一基本法之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别矿种、特殊要求而制定的一些专门性法律,例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等。除此外,由于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密切相关,在《湿地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涉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也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

  三、行政法规

  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重点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各地也基本上出台了,如《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自然资源部作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的职权。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如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即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自然资源或相关行政机关在进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往往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即矿产资源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多,规定具体而明确,往往是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进行行政管理的直接规范依据。例如,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文件;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