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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范围内擅自采砂不仅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责任

时间:2022-07-18 17:38:25

【作者:李震宇、计珺】

案件·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中,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涉及湿地范围内非法采矿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打击犯罪与环境修复并举。

关键词:湿地 生态修复 非法采矿罪 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概述:

2016年6月至8月,夏某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三艘采砂船,到达位于南洞庭湖腹地下塞湖区域(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湿地生态保护区),在非规划采区进行非法采砂。15人分工明确进行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2000多万。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简称益阳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夏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等罪名,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生态环境。

益阳检察院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就夏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影响以及为修复受损环境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等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1、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2、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的区域;3、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为2243.333万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益阳检察院)对被告夏某等人其他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摘要:

1、构成非法采矿罪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获取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亦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案中,被告夏某等人在下塞湖区域挖取的砂石系国家矿产资源。根据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各被告当庭陈述可证明被告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2、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某等15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判决夏某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他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

法律评析

1、“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中的一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砂岩、天然石英砂都属于非金属类矿产资源。本案中,被告在湿地非法开采的应当是天然石英砂的一种。被告未按照《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规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2、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非法采矿客观上已经损害了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并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中,在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前提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对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律师提示:

违法行为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轻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非法采矿罪、非法狩猎罪,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增加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本则案例体现了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相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具有很好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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