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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5月15日起主要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即将发生变化

时间:2022-07-18 17:25:05

【作者:李震宇、计珺】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同年5月15日起施行。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而涉矿刑事案件也往往伴随着经济犯罪的发生,普遍存在金额巨大,专业性强,牵涉的主体多等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解读,以期对矿山企业、投资人等相关方有所提示或帮助。

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背景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在经济方面,也开始了新的探索,我国经济开始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环境也开始变得复杂。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国内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为我国长期以来打击经济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该《决定》中并未对“经济犯罪”进行定义。1995年,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010年、2011年,根据当时的情况,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共对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的罪名多,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而且,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行政管理问题交织在一起,这都增加了其案件立案的难度。在涉矿刑事犯罪中,情况尤甚。常见的涉矿刑事犯罪,不仅包括非法采矿、渎职受贿等,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更常常伴随着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的犯罪形式。

随着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陆续修改或出台,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

二、新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比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名称和体例沿用原有规定,包括了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按照调整修改的具体方式,分为四类情况:

1、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的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2、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进一步织密追责法网。

3、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4、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此次修订调整了犯罪追诉门槛,设定了更加具体也更加合理地入罪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刑法适用的科学性。

三、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解读

1、在制定思路上,注重遵循立法修法精神

我国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修改完善经济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对惩罚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根据我国经济现状,调整立案标准,既符合司法办案的实际,也是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两者相衔接的迫切需要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标准中的规定,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体现“从严”惩治犯罪的精神和要求。

同时,由于过去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偏低,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不足。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为经济领域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划定了边界,能够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治理效能、刑事惩戒效能。

3、在涉矿刑事犯罪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矿刑事犯罪中,由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开发具有特殊性,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转让等均需要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且由于矿业权价值高,相关主体的投入资金大,因此涉案金额通常也很高。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可能是民行交叉的复杂案件,往往也与经济犯罪关联密切,且一旦被判有罪,往往会被判处很高的财产刑。

因而,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改与施行,能使涉矿刑事案件中,民刑交叉、行刑交叉部分得以更好地区分和衔接,同时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保护相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4、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石;经济,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工具。因此,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律师提示

近些年来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同时涉矿的案件,案件的复杂性、严重性、隐蔽性以及涉案金额都频刷新高,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自然资源安全。因此打击、积极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便是近些年自然资源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重点工作。

经济犯罪与涉矿类刑事案件关系密切,因此相关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即将施行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积极了解、学习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规定,避免因无知或者疏忽大意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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