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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就“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带班下井”征求意见

时间:2022-07-18 17:25:29

【作者:李震宇、计珺】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全面领导、实际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现为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针对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2022年4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煤矿企业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有:

1、明确煤矿带班下井工作执行主体为煤矿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决策投资人。煤矿实际控制人和参与生产经营决策管理且任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投资人,统称为“参与决策投资人”。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制度。煤矿应当在井口等明显位置公示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职责、带班下井个数、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煤矿应当如实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性质和煤矿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和参与决策投资人的任职情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成立煤矿企业时,必须依法依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依法依规经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

3、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严格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必须驻矿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每月驻矿天数一般不少于15天,参与决策投资人每月驻矿天数执行煤矿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5个;参与决策投资人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少于实际控制人带班下井个数;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升井后,及时将井下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负责加强对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带班下井管理台账,每季度至少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要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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