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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湿地保护法》之核心举措篇

时间:2022-07-18 17:32:54

【作者:李震宇、计珺】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系统、全面的湿地保护法律。鉴于《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对我国湿地生态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故笔者撰写《湿地保护法》立法解读系列文章,以期对湿地相关保护单位、企业机构及个人在理论学习及实践中有所帮助。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湿地相关规范文件的发展情况,对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涉及行政管理、退出补偿、开发利用等核心举措进行分析论述,以供交流探讨。

一、《湿地保护法》出台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的主要规定

在《湿地保护法》正式出台前,我国关于湿地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落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但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保护对象不是湿地,或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考虑。专门针对湿地管理及保护文件,主要是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些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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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个专门对湿地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明确了由国家林业局(现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同)统筹管理全国湿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现为林草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管理工作,规定了湿地分级管理、湿地内的禁止性活动、湿地生态补偿、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比,作为部门规章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国家林草主管部门仅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而我国湿地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湿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时,往往多重因素交织,一片湿地的管理,可能同时涉及农业、渔业、矿产资源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仅凭一部部门规章,很难对湿地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保护与管理。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了湿地分级管理、目标责任、保障机制、资金投入以及科技支撑,确立了以国家林业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综合管理、分部门实施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时期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随着国家对湿地保护及管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出台一部正式的湿地保护法律,正当其时。

二、《湿地保护法》涉及行政管理退出补偿开发利用等核心举措,开启湿地保护法制化新征程

本次《湿地保护法》出台,在原有的《湿地保护管理条规定》的基础上,综合我国湿地保护现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对湿地相关保护单位、涉及的企业单位及个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湿地相关保护单位而言,明确了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使湿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前述笔者已经分析过《湿地保护法》出台前湿地相关保护单位,特别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本次《湿地保护法》对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湿地管理责任分配

湿地资源的统筹管理,由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上述规定说明,从国家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将各司其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2明确了湿地管理监督职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同时将湿地保护纳入了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中。

3赋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权限

在《湿地保护法》第六章中,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的权利,并明确了处罚的类型和幅度;对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刑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企业及个人而言,明确了湿地的保护和开发要求、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使相关企业及个人在对湿地进行开发或其他活动时于法有据

1明确了湿地开发的要求,使企业及个人能够做到“心里有数、界限分明

本次《湿地保护法》的第26、28、3034、35条等,对湿地的开发利用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禁止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地下水;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等。

2明确规定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退出机制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3明确了企业及个人在开发利用湿地时的责任和义务,给企业和及个人“紧紧弦”

本次《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湿地外,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因违法活动破坏湿地的企业及个人应当负责修复,同时还会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等。为企业及个人明确了湿地保护开发时,什么可以做,什么是红线不能碰。

在回顾了近些年来我国湿地保护制度和体系的发展情况后,不难发现,我国的湿地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都在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湿地保护法》出台后,从立法的层面上对于湿地的开发、管理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执法部门而言明确了管理监督的职权范围、执法标准以及监管责任;而对于相关企业及个人而言明确了湿地开发的界限程序、获得生态补偿的权利、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等。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化,国家对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力度也会不断加大。无论是管理部门或是企业个人,都应当恪守法律规定,循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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